高科技和专业化和创新型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在之前试点的基础上,这次体现了扩能和增量两个重要方向
扩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试点区域扩大,从前期9个省份的特定区域扩大到17个省份的全部区域,二是扩大了市场主体范围,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增加了专精特新企业提额体现在,试点企业境外融资便利额度统一提高到等值1000万美元,试点地区新开办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举借外债
这个试点从2018年开始当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署实施,允许中小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举借外债此后,为进一步便利中小微高科技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资本,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贸区,湖北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9个省份的特定区域
现在,这个试点的扩和增,说明试点成效显著具体而言,试点在拓宽相关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加R&D投资,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未来,试点扩和增后,可覆盖相关领域80%左右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无疑将对解决这些企业发展中的痛点和堵点问题起到重要作用
现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管理制度是在审慎管理的前提下,即有相对严格的审查制度通知显示,国家政策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有着强烈的偏好和重视
可是,一项政策的出台往往会带来两种效果,一种是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种是被一些人利用从中获利此前规定,具有试点准入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认证的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等特征对于试点范围内新增的专业化创新企业,现在的共识是,企业要坚持创新,始终努力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引导专精创新企业保持定力,培育制造业等实体经济,树立追求卓越,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远大志向,非常重要这是政策的积极推动
《通知》还明确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例如,参与试点业务的试点企业所举借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但经营范围明确允许的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建设或购买非自用不动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等提供融资
总之,国家对高科技和专业化,创新型企业寄予厚望,在融资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科技创新板已运行第三年,北交所也在支持专业化,创新型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在,在高科技和专业化创新型企业的海外融资方面,国家政策也充分体现了帮助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这是高科技和专业化,创新型企业的重要历史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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