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发改委,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即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在海南省落户的引进人才在海口市购房,自落户之日起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未在海南省落户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可提供本人在海南省连续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海口购买1套住房支持购买改善型住房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原住房贷款未结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属首次购房或原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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